1、东莞市土地征用补偿。耕地征收补偿标准旱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基本农田征收补偿标准为每亩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林地等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2)东莞市建筑物地上部分补偿标准为3300元/平方米。
夯(预)筑砖混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方米。砖房的补偿是每平方米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库每平方米920元。
室外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每台沼气池补偿4600元。
卫生间的补偿是190-300元/平方米。
养猪养鸡场的补偿是每平方米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扩建每米补偿190元。
电网(含工艺电网围栏)每延长一米补偿450元。
每栋门楼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赔偿1000元。
农村排灌井(含抽水设备)每眼补偿1.5万元。
每口井(含设备)赔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管)每延长一米补偿80-150元。
电话搬迁补贴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移民补贴为每户300元。每座坟墓的赔偿金是5000元。搬迁补助(含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等)每户2万元。第二,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地方案,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编制并公告以村为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地的地点、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土地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补偿;
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县、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政府征求意见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补偿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补偿安置计划和土地交付。土地补偿费由集体支付,村委会代表收取。如何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分配方案可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安置补助属于土地承包人,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
苗木和地上附着物的补贴属于苗木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他们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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