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
民法典法人是享有有限的人格权的,即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
2.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三、法人人格权可以转让吗
人格权不可以转让放弃或继承。人格权不能放弃。人格权作为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始终由权利主体享有,禁止权利主体随意放弃。人格权不得转让。作为一个整体,人格权必须由权利人享有,不能转让给他人。人格权不得转让,需要与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和肖像区分开来。人格权不得继承。只能继承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不能继承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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