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通过区扶贫部门认定的我区尚未实现脱贫或返贫的劳动年龄段内农村建卡贫困户,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当期劳动年龄段内低保对象,实现跨区(县)、省(市)务工的,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务工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材料、乘坐城际间往返交通工具票据和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向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每年给予一次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补贴(其他部门已给予此项补贴的除外)。往返城市间的交通工具限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此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0日止。
相关知识:交通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交通补贴发放标准:200元/人/月。
发放范围及相关说明:
当月请假天数小于(含)5个工作日的,按全月发放补贴;
当月请假天数大于5个工作日,但出勤率在50%以上(含)的,按半月发放补贴;?当月出勤率小于50%的,不发放补贴;
新入职员工、离职员工(以入、离职日期为准),发放标准同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月交通补贴:
全月医疗期、产假、病假;
享受公司车辆补助;
交通补贴每月随工资一并发放,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规定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通知》对职工福利费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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