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合同解除的可行性研究
时间:2023-07-02 10:34:33 3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构成显失公平,则受损害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至于是否可以解除,则与是否公平无关。解除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也可以是法定解除权行使导致解除。

合同无效了可以解除吗?

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合同。因为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是无效合同,其效力就是自始无效。因此也不存在需要解除该合同的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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