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打、捆绑、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谩骂、威胁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以下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者或受害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投诉,反映或寻求帮助。二是医疗机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受到家庭暴力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公安机关收到家庭暴力通报后,立即发出警察,制止家庭暴力,根据有关规定调查科学调查,协助受害者就医,确定受伤情况。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和无人照顾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民政部门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帮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四是家庭暴力情节轻,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批评加害者教育或发行警告书。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对收到警告书的加害者、受害者进行访问,监督加害者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五是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依法对家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缓刑,减免或免收诉讼费。六是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人民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命令被申请人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
老年人遭遇家庭暴力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如果家庭暴力的情形反复或情节严重,老年人可以直接向住所地公安部门报案寻求帮助,要求对施暴者予以惩处。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要对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刑事处罚:
当家庭暴力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已经构成犯罪时,老年人应该毫不犹豫地立刻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抵制惩戒暴力行为,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到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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