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实践中,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情形。
(1)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国家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2)只要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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