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恶意违约占案件的比例很小;第二,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纠纷,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于承租人的恶意而没有能力支付租金,约占30%;否则,他们中的一些人有权将房子用作办公室,因为他们中的一些人必须得到商务部门的批准。有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时,出租人承诺改变功能并承担相应费用,但后来又不能改变,占10%以上;另一部分是双方都明白功能不是承租人需要的功能,但双方都同意应该改变功能由承租人提出并提交承租人批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有些涉及支付地价(几万到几千万),有些合同期限有限,没有报批,但在使用过程中功能发生了变化,导致30%以上的纠纷,在上步工业区八卦岭这样的案例很多,深圳的车公庙等地。一些政府计划不周,因为他们的行动远远落后于市场。市场瞬息万变,政府部门又涉及规划等问题,因此引发租赁纠纷甚至行政纠纷的情况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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