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刑。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犯多个罪,分别被判处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这时就要看没收财产是全部还是部分,如果是全部就采取吸收原则,不在执行罚金;如果是部分财产,应当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
二、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没收财产与罚金同属于财产刑,但是二者的性质不同,两者有着很多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没收财产主要是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2、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务;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到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3、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者减免的问题;但是罚金却是可以分期缴纳,假如缴纳确实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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