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有效要约失效的原因
时间:2023-06-04 19:16:41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首先是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其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且明确,最后要约必须明确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效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要约的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的撤销等原因。

一、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

2.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3.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

二、有效要约失效的原因

有效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三、有效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有效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如下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有效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有效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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