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决恶意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5-07 09:03:27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恶意商标注册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对于商标注册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所谓“已被他人使用并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抢注”,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批准注册,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用商标,如老字号、老招牌等。它们大多是历史上因经营某种商品而著名的商店或个人的名称,直接代表他们经营的商品。在不实行商标制度的时代,这些老字号老招牌往往代表着口碑好、质量高的产品

为了吸引顾客,各地商家争相使用老字号老招牌作为商品商标。有的企业甚至先通过商标注册获得老字号、老招牌商标的专用权,然后起诉同行业其他最先使用老字号、老招牌的竞争对手,甚至是老字号和老招牌的真正拥有者,也存在着商标侵权,这种不正当竞争是“恶意抢占”

如何应对恶意商标注册

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异议:

1。收集另一方属于恶意注册的证据

2。收集材料以证明你的品牌影响力。如果你的品牌已经在当地广为人知,且注册人与你在同一地区,你的中奖率非常高

3证明注册人与你有利益关系

商标法第65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者将要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在依法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已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不得予以公告。

商标法第31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的商标;同日申请的,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初审、核准和公告,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32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不得抢先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33条: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批准发布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第十条的,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恶意注册商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标、域名、商号,获取自身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遇到恶意抢注,应及时投诉。如果投诉失败,您可以随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保护您的权益

如何确定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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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商标由他人注册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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