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二级的,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目的主要不在于故意伤害他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就是随意殴打他人需要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才构成寻衅滋事,否则不属于犯罪,轻伤的级别又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两种,因此寻衅滋事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结果,仍然属于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属于普通情节,不属于加重情节,因此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之重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取消要求寻衅滋事罪每项行为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规定,并应当明确规定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方法,而且应当适当提高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如对于寻衅滋事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再规定一个较重的刑罚档次。所以,笔者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然,刑法作以上修改以后,还应当及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何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何为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笔者认为,对于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认定可以掌握以下一些情况:寻衅滋事三次以上不满十次的;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一人以上不满三人的;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可以掌握以下一些情况:寻衅滋事,造成轻伤三人以上的;寻衅滋事次数达十次以上的;持械寻衅滋事三次以上的;寻衅滋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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