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应当办理领养登记。当事人可以按照流程去福利院领养孩子:
1、当事人应当先和福利院的院长进行商量,告知自己对孩子有何种要求,然后找到合适的孩子;
2、当事人找到被领养人后,应当和被领养人、院长达成领养约定;
3、达成约定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领养关系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成立。
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领养孩子要到各地儿童福利机构预约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收养人首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其次,被收养人必须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无配偶的男性想要收养女性孩子,必须与收养的女孩年龄差在40周岁以上。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婚姻状况、居住地的证明;(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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