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权证”,是指记载申请人本人姓名的房地产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包括,一是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二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集体宿舍证明”有统一样式,由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需经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核实、确认。
(4)“寄宿证明”有统一样式,由居(村)委出具并加盖居(村)委公章,并需经房主本人签名和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核实、确认。相关问答问:房地产权证必须是本人的名字吗答:房地产权证上可以是本人名字,也可以是配偶(妻子或者丈夫)、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名字。问:我的房产证是咖啡色封面,能否作为申办居住证的住所证明答:可以。咖啡色封面的房产证是本市在1996年3月1日以前核发的,叫《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3月1日以后核发的叫《房地产权证,有黄证和绿证两种,其中绿证有多个版本。这几种房地产权证书都是合法的产权证明。问: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上的承租人是我丈夫(或妻子)的名字,没有我的名字,可以吗答:可以。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是居住证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丈夫或妻子)。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哪里办理答: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以后,租赁居住房屋的,都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但是,如果居住证申请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承租的是廉租住房,应当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办《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问:我住的是公有住房,是否需要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答:如果申请人配偶(丈夫或妻子)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只需提供《租用公房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即可,无需申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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