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原则
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履行,无约定的,可以达成协议来补充;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履行地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地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大家注意,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以便于在合同签订以后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模式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债务往取主义。所谓债务往取主义,是以债务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典型立法国家有德国、法国、瑞士;
2.赴偿债务主义。这是与债务往取主义相对应的,以债权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则称为“赴偿债务”。典型立法国家或地区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
3.送付债务主义。以将标的物送到债权人、债务人住所地或营业地以外第三人所在地的,称为“送付债务”。
三、民诉解释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
民诉解释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包括:
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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