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属地管辖还是总体管辖?外国建筑企业在北京承包工程时,施工单位的工人与北京的村民一起完成了分包工程。结果,村民们发生了工业事故。受害人向北京市某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也认定为工伤。该建筑企业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起的诉讼。因此,法院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越权,决定撤销工伤认定。法院的理由不是受害人与建筑企业没有劳动关系,而是建筑企业的注册地不在北京。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证明文件的规定,工伤认定由企业法人登记地或工伤保险统筹地属地管辖,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无权认定工伤人员。本案涉及工伤认定管辖权。目前,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大多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地、工商登记地或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但是,在一些地方,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有责任,例如重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产生了企业法人登记地和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不承认工伤申请的情况,并以当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一方面,识别者将承担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如果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企业工伤保险统筹在企业登记地,工伤保险福利也将由统筹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那么将存在确定结果是否得到当地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障机构认可的问题。例如,1999年,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曾认定北京一家深圳企业的员工因工负伤,后来遭到深圳企业的反对,称此人不是他的员工。北京的机构也改变了态度,不承担工伤责任,使得工伤鉴定变得毫无意义。此后,北京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法人登记地或统筹地管辖条例》。①近年来,由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的工伤认定诉讼案件日益突出。主要原因是全国工伤保险总体规划不统一,工伤保险总体规划项目也不同。一方面,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治疗费用,即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也离不开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控制和影响。因此,基于严格控制基金支出的主导思想,它在工伤性质认定中发挥了作用,导致工伤认定的地域管辖权或总体管辖权分离。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统一全国工伤认定范围和标准,特别是统一全国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使受工伤影响的职工完全摆脱用人单位和当地工伤保险部门的约束。即使在全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不统一的情况下,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也不应受到地域的限制。这可以通过在国家劳动体系内建立一个联动机制来实现,,企业注册地或企业工伤保险协调地劳动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或调查取证,最后得出工伤认定结论,从而妥善解决当前的管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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