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效力的确认主要通过以下两点:
1、格式条款必须同时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点。
2、除以下几种情况无效: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
合同条款的内容要明确
(1)对交货目的港不要只写国名地区名称,如美国港口等,因一个国家有很多港口只写国名不利于船舶的安排。对有重名港口名称后要写上国名。如维多利亚,加拿大、几内亚等国家都有叫维多利亚的港口。如对方派船合同,装港必须明确,卸港则可按买方要求办理。
(2)对合同的交货期,信用证开到日期等的书写上,应写明年月,不能只写月,不写年。
(3)对包装条件的规定要明确,应列明用什么东西包装及每件(包)的重量。
(4)必须明确保险由谁办理,并须明确保险险别及适用条款。
(5)一般均应订上溢短装比例,散装大宗货一般为5-10%,一般件杂货为1-5%。
(6)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支付方式。对信用证必须明确是不可撤销的。并须明确开到地点和时间,到期地点以及受益人名称。对开到地点、开支时间和到期地点一般均应在中国境内,对信用证的有效期至少掌握在装船期后15天。
(7)对合同中唛头标记,应争取按国际通常做法制作,即横式,共为4行,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第一行为收货人缩写,第二行为合同号码,第三行为目的港名称,第四行为箱号或件数。
(8)对整船出运的货物,往往会涉及到滞期/速遣条款。我方派船合同一般发生在国外目的港,对方派船合同发生在国内装港。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合同上附上一份运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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