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
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样认定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