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患精神病而提起的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甚至患者及其亲属隐瞒其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上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但要妥善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使其不致因离婚而陷入无人照顾的境地。
一、精神病妻子可起诉离婚吗
精神病妻子可起诉离婚,精神病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且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精神病人离婚子女如何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可以根据身体精神状况和劳动能力的高低、经济来源的多少、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即使是精神病人对自己子女也有免除不了的义务,只不过由于其精神上存在问题,多半不会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另外,在具体的抚养费方面也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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