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用标准
时间:2023-07-01 08:05:19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需要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是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护理费上调每月最高涨二百

北京日报讯下月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护理费将有不同程度的上调,调整额度最高直涨202.13元。调整范围为去年年底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低于1863.13元的,调整到1863.1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低于1490.5元的,调整到149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低于1117.88元的,调整到1117.88元。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调整额度最高,比目前实行的1661元上调202.13元;另外两种情况的调整数额分别为171.5元和120.88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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