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定给另外一方的钱必须给吗?
时间:2023-03-09 08:40:24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来说是要给的。

补偿款也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并不单独存在。如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来说是有效的。同时,没有约定支付日期,对方可以随时主张,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需要支付。

随便发你几个案例参考一下:

这个是18万的,付了一半不付了。

(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3286号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4日双方于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由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8万元,此后被告按期支付了第一期款项8万元,剩余10万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补偿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民政部门自愿登记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载明,被告补偿原告18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上述离婚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原、被告双方在处理婚姻问题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判决如下:

一、被告凌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凌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张某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本金3万元计自201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3万元计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4万元计自2011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这个是40万的。

(2019)沪0109民初22307号

原、被告原系夫妻,2014年5月1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40万元,该款至2019年5月1日付清。离婚后,被告共支付原告2.9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371,000元。这个是100万的。付了80万,还有20万没付。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9号

尹某某、曹某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四、男方确认一次性支付给女方经济补偿100万元,其中离婚协议生效起支付80万元,剩余20万元在离婚生效一年内付清。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财产的处理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四条约定的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经济补偿100万元,应视为双方对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认定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可撤销。而本案中,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存在该情形。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支持。

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某某支付经济补偿20万元。所以,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一般来说是要付的。只不过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对方起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利息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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