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法》一百零六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3)《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们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4)《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们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一、电子汇票逾期不付款行政责任主要包括
(1)《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3)《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
(4)《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银行违反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千元到5千元的罚款。”
二、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2.1.1生效)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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