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损害未成年名誉能起诉吗
时间:2023-04-10 18:10:13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能。在我国,如果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是未成年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但因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不能亲自进行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等)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原告人应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未成年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未成年人作为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因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才能作为原告起诉。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未成年人起诉时,必须指明是谁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是谁与自己发生了争议,并指出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等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即未成年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必须说明起诉的目的和要求,是请求赔偿损失,还是要求继承遗产等等。同时还要提出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及理由。

(4)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未成年人起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案件,而不是属于其他机关,如公安机关、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主管的案件。同时,该案件还必须是由接受起诉的这个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在上述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只要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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