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发给赴日短期多次往返签证。持该多次签证者,在其有效期(1年或3年)内可多次入境日本。具体规定如下:
(原则上需要通过本馆所指定的代办机构申请。「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持有者,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
申请対象
商务目的: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通过查验护照(含旧护照)确认有1次以上赴日记录的,并且在日本期间没有违反过日本法律的人。
1、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处长、经理级别以上人员或在该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2、按照中国法律办理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的,并且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的处长、经理级别以上人员或在该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正式员工。(含IT技术人员)。
3、本馆辖区内的日资企业商工会(例如中国日本商会)的会员企业,而且在日本有经营场所或联络地址的企业任课长(处长、经理)职务以上人员或在该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4、日本股票上市企业出资的合资企业、子公司、分店等处级以上(含处级)人员或工作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5、同日本股票上市企业有常年贸易往来的企业的处级(含处级)人员或工作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文化人士、政府官员: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的人(不过问是否有赴日记录)。
1、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际上著名的或公认取得较高成就的导演、作曲家、作词家、画家等艺术家。
2、公认取得较高成就的业余运动员。
3、全国人大、省人大委员以及原委员,全国、省政协委员及原委员,中央政府、省政府处长以上人员。
4、大学校长、副校长、教授、副教授以及专职讲师(在编正式教师)。
5、国家级研究所以及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处长以上职务人员。
日本往返签证申请所需材料:
1、所在单位为企业单位的申请者,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用A4纸复印,有年检记录,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2、在职证明一式两份,中文一份,英文一份,使用公司正规抬头纸打印,并加盖公司红章.在职证明内容需包括:单位名称、本人职务及收入、旅行时间、负责人职务、签字以及电话、传真,和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号。并需要注明担保申请人按期回国;
3、商务目的赴日短期多次往返签证申请理由书,及符合上述相关条件证明文件(日资企业商工会的会员企业需提供印有该企业名称的企业名录复印件)。
日方担保人材料:
a.保证人为己办理法人登记的企业,社团时提供登记薄誉本(如果邀请方是日本的上市企业,可以用会社四季报中该公司部分的复印件代替登记薄誉本);
b.担保人为未办理法人登记的社团时提供"现在事项全部证明书;(营业执照公证书);
c.担保人为个体经营者时提供企业概况数目;
d.担保人为大学教授并为文化交流目的的的邀请时,需提供担保人的“在职证明”。
其他相关事宜:
1、签证有效期限:短期多次往返签证有效期限为1年、3年、或5年,滞在日期为「15天」或「90天」。本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签证的有效期限。
2、使馆收:200元人民币。
3、旅行社需要收取服务费,与日本邀请费用:500元。
4、审查所需天数:从申请到发给签证所需要的审查时间,最快需要从受理的第2天算起5个工作日。
其他
1、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不能保证一定会发给多次往返签证,根据审查的结果,有只发给一次签证或拒发签证等情况。
2、符合上述多次签证申请条件者的家属(配偶、子女),也可申请多次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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