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追缴罚款是多久时间
行政法追缴罚款时间一般是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会怎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后,如果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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