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现就业的,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失业人员且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重复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条件的,应选择其中一项养老保险进行缴费,另一项保险已缴费用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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