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缴条件: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2.补缴基数及比例:
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统一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第1档(最低档)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3.记账办法:
(1)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实际补缴基数、补缴对应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补记的个人账户金额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2)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补缴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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