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时,应当对院落和空地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被征收人未登记的空地、庭院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批复经研究,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时,应当对未登记的空地、庭院进行补偿,答复如下:
在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使用私人土地,土地自国有以来一直使用。未经确认登记的,还应当确定当前使用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庭院、空地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征收补偿应当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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