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允许技术自由进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限制出口的技术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批准技术出口申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人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技术资料出口清单。证明双方合法地位的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前项规定。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技术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登记不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包括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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