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具体流程是哪些
(一)受理。案件承办部门依据职责或职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中心通知等途径发现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当指定受理人员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
(二)核查。案件承办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确定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建应缴范围。执法人员核查过程中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催告。单位属于应建应缴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催建催缴工作程序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单位按期改正、协调单位即时纠正。
(四)立案。单位经催告、协调拒不改正,能建不建、应缴不缴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据案件材料,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市公积金中心分管主任审批。立案时间以签批时间为准。
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条件
(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具有对相对人直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职责;
(二)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专业知识,经自治区区辖市(含地区行政公署)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培训、考核,并经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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