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获取证据,并依此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事实。证据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
案件调查人员获取充分证据后,经分析整理,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一般程序的调查取证步骤即告终结。
2、听取申辩
由两个环节组成:一是制发《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二是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提出组织听证。
要注意不能出现或避免出现的几种情况:一是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二是不进行认真复核,敷衍了事;三是明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而不采纳;四是因当事人的申站立而加重处罚。上述四种情况匀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即使该决定已经作出,甚至已经执行,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执法检查中将被依法撤销。
3、作出决定
分别作出以下三类决定:
第一类是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事实不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等三种情况,应当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第二类是移送司法机关。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第三类是给予行政处罚。指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委为以及违法行为后果较重。对于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实施送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谓传达,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时间方式将行政处罚文书交付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在具体实施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和可能灵活运用。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专人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付受送达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方式: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签收是直接送达;本人不在时,交付给和他同居的成年家属(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签收,也是直接送达。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送交其委托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法律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凡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时日,保证交通行政处罚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无理由拒收交通行政处罚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合法送达,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拒绝签收交通行政处罚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有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有同等效力。委托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送达的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收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所送达的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通过邮局,寄给受送达人,即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这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距离受送达人住地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的,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由于此种送达方式事实上具有不确定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送达的法律效力: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即为送达的法律效车。送达回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经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唯一凭证,在送达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收注明收到文书日期,并签名或盖章,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经实施送达,当事人已经收到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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