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减刑的程序:
1、有期徒刑罪犯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查,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省市监狱管理局审批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罪犯减刑假释的程序
减刑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1)罪犯书写《罪犯认罪悔罪书》;
(2)分监区、未设分监区的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
(3)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4)刑罚执行科审查;
(5)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狱内公示;
(7)征求检察院意见;
(8)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9)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假释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假释由:
(1)罪犯书写《罪犯认罪悔罪书》;
(2)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
(3)核实罪犯假释后居住地,委托司法局调查评估;
(4)分监区、未设分监区的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
(5)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6)刑罚执行科审查;
(7)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狱内公示;
(9)征求检察院意见;
(10)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11)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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