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是指,自愿为了营利而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通过支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方法,和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目前,卖淫嫖娼的中的营利,大部分人都认为这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他的物质利益。在实践中,只要双方的性行为中涉及了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的物质利益,公安部门就会将其认定这种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
本罪的认定条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越窗、顺手牵羊等。
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盗窃枪支,又盗窃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盗窃危险物质罪的具体量刑处罚情况,相关事项的认定上是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在盗窃危险物质的过程中,还可以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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