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校学员上路算无证驾驶吗
1、驾校学员上路算无证驾驶。应该在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1、未取得驾驶证就驾驶车辆的,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15天以下拘留;
2、把机动车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如果无证驾驶者肇事引发伤亡事故,车主还将负连带责任。
驾校学员学与教练互殴教练被判赔偿千余元
驾校学员在等候练车时,与教练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双方互殴,学员后将教练和驾校告上法院,索要经济损失赔偿。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并按照双方的责任做出了一审判决。
某驾校学员张某诉称,2008年8月15日,自己按教练刘某的要求在驾校练车场等候练车时,该校教练吕某要自己离开,其向吕某解释是教练要自己等候练车的,吕某说脏话,为此,两人发生口角,吕某将自己打到在地,后被其他学员制止。张某认为吕某身为驾校教师,在工作时间殴打学员,造成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驾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药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余元。
教练吕某答辩并反诉称,事发当日,张某在教练车后面停留,违反了驾校有关规定,自己出于为张某安全考虑,要求其到教练场外等候练车,但是说了几次,张某置之不理,在争执中,张某使用折叠椅打人,造成自己头部损伤,脸部受伤后感染。吕某认为此纠纷是张某引起的,不同意赔偿张某的损失,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8000余元。
驾校则辩称,根据驾校管理规定,教练员、学员一律不得在校内打架,张某与吕某发生纠纷属个人问题,与驾校无关。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作为驾校的教练员,未采取正当方式劝导学员,反而实施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导致张某受伤,吕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张某在教练劝导其到安全地点等候练车时,与教练发生争执进而互殴,造成吕某的身体伤害,对此应承担次要责任。吕某的行为与正当履行职务无关,应当由吕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驾校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吕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1000余元,张某赔偿吕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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