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借款提前还,约定的利息一般不能减少,借款人仍然需要按照约定借款的期间计算和清偿利息。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或者贷款人同意减少利息的,则可以减少。
理由: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自主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资金借贷事宜签订的合同,如果其内容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合同中对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计算与归还等内容均作了明确约定,且双方约定月借款利率在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最高限额,各方均应守信履约。提前还款人在未取得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得减少约定支付的利息。
提前偿还借款是否要偿还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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