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贷款法人不需要偿还。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负责偿还,法定代表人没有偿还的责任,对此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且存在抽逃出资等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此时法定代表人需要偿还公司的贷款。
一、法人代表个人债务与公司有关系吗
公司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互相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外的欠款,与公司毫无关联。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债务由公司独自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同样公司对法人代表个人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公司法人,公司本来就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本身就是被执行人,不存在追加的问题。如果所说的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则一般是不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因为法定代表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非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并且其存在虚假出资、抽头出资,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以及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欠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三、股东变更以后债务还需要承担吗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如实出资的,转让股权后不承担公司债务,如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情形的,转让股权后仍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