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程序不能适用于起诉离婚调解一方。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被告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或者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出庭的,不能适用调解程序。
如果不能适用这个程序,可以直接开庭审理。经审理,夫妻关系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庭的怎么办
起诉离婚时,原告本人不出庭的法院可作撤诉处理,判决驳回起诉。判决撤诉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本人不出庭的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没有出具书面意见的,两次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被告本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传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本人不出庭的,不出庭、不应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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