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中调解的作用
时间:2023-07-02 20:54:22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调解是离婚的必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不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调解是审理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在进行调解时,法庭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

调解是审理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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