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未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为由拒绝收房。买受人接受逾期交房,且长期未提出异议的,并不意味着因有意继续履行合同而放弃违约责任。但出卖人逾期不交付的,买受人应当在房屋关闭时或者房屋关闭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保留有关证据。2。两种逾期交货违约金标准在争议条款中的适用。对于出卖人逾期交房,各地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都会有这样的表述:“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方解除合同,卖方应在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货款,并向买方支付累计货款的2%作为违约金。如果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应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每天应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0.03%的违约金。”陷阱条款:“逾期交货违约责任:自交货期第二天起至实际交货之日止,3个月内按0.5%的利率计算月利息,自第90天起按1%的利率计算月利息。逾期超过150天的,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已支付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出卖人承诺为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收取契税。如果卖方未能向有关部门提供已交付货款的单据,则在合同终止时,卖方有义务退还货款。买方应保留收据作为证据,以防止将来合同终止。产权证未签发时,买受人可以直接要求出卖人返还货款。无论约定多少,违约方都可以提出酌量减少的请求。当违约不严重时,法院通常采用酌定减损的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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