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确定,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在这种情况下,质量保证期从各方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最低质量保证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授权国务院对最低保修期作出具体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保修期的确定原则。确定建筑物保修的具体期限,应遵循第六十二条的原则,即:保证建筑物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对合理使用年限内危及建筑物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由施工企业负责保修。例如,根据《建筑法》第60条的规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施工企业对基础工程和主要结构工程的保修期,应延长至合理的使用年限。
2。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筑产品是一种使用时间长、投资大的特殊产品。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要适应建筑产品的特点,不能太短。否则,用户以高投入获得的建筑产品在短时间内就会出现质量问题,无人负责,势必损害用户利益。关于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为:<P>1,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基础工程。建筑物及主体结构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卫生间、房间及外墙的防漏防水要求为5年
3。加热和冷却系统有2个加热周期,冷却周期为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商定。”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规定的保修期属于最短保修期,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得少于这一期限。国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
目前,一些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作出了自己的规定,与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相比,大大延长了工程质量保修期。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期为6个月至1年,但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3年。同时,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第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为:
P>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而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规定在设计文件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有防水要求、房间及外墙防漏,为5年
3、采暖及制冷系统、供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供水及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
5,装修工程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约定。”
在此基础上,对工程保修期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工程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在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监督验收,严格控制工程的质量保证期,确保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对于更多相关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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