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不同的婚姻关系也会走向不同的终结方式,有的夫妇能够在婚姻的最后阶段协商一致走向协议离婚,也有的会选择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过程当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也伴随着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
而司法实践当中也会存在这样的情况,离婚时一方通过恶意举债的方式试图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性利益,让对方共同承担债务。
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如何处理离婚时对方恶意举债、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等。
一、离婚时对方恶意举债怎么办?
离婚时恶意举债的一般都是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从而损害对方的财产性利益。
恶意举债有的是确实存在真实的债务但是属于个人债务,通过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减少自己的负担、增加对方的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的可以看对方主张的债务属于何种情况,如果债务本身没有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追认同意的,能对相关财产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进行证明的,就可以主张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对方在举债时也需要出示能够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可以针对对方主张的事实进行回击和驳斥,在生活当中也需要注意平时对各种款项缴纳相关凭证的留存,查询相关流水和电子信息,注意保存证据。
如果对方在举债时采取了伪造债务的方法,那么针对对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另一方份额的行为,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是里婚后发现对方伪造债务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列举式的解释规定,其实也就是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认定进行了解释;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含因抚养子女、家庭共同生活、赡养老人、正当必要的社交行为、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教育培训、家庭相关医疗支出等所负担的债务。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是否共同签名、是否追认同意、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这三种标准之外,还包括一些特殊规定。
如果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是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内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个人对外所负担的债务,如果债权人知道相关约定,那么就属于个人债务;设置这一例外是因为婚内财产协议本身只约束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涉及到第三人的部分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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