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对经勘验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确认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自发现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人、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的书面确认。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果确认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交通事故书面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书面申请后10日内,可以制作交通事故确认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根据被害人的情况和调查所得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被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被害人不负责任。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3)交通事故事实不能核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交通事故书面确认,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和调查掌握的事实,并分别送交当事人。4交通管理部门不作出决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
1。对不需要检查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
2。对需要检查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一般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3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经批准,可延长10天。需要延长的,必须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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