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时间:2023-06-28 14:24:54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2)当事人间的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

(3)约定系无偿。

一、要约的法律特征

(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所谓表示,是指将此种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同于事实行为,是因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行为人可以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并能够依法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形成了民法特殊的调整方法。

(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无法成立。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三)要约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尽管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其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一方面,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由于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且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产生法律后果,所以违反有效的要约将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对要约来说,其内容只是表达了要约人一方要求订立合同的意思,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要约的条件能否被受要约人接受,均有待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如果没有承诺,则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无法成立,要约就不能产生要约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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