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可以放弃,但不可以转让。因为继承权作为法定权利,其与身份紧密相关,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故不可以转让。但在继承完成后,继承人可以将所继承的财产所有权转让或赠与其他继承人。
一、房屋赠与与继承的区别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健在的父母愿意将房产赠与子女,这种行为不叫继承,叫生前赠与。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房屋继承公证流程
房地产继承权公证流程如下:到房地产所在地公证处预约遗产权公证。所有继承人在处理任命时都必须在场。如果在国外或其他地方有继承人不能到场,需要当地亲友公证委托。房地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继承人死亡证明或者注销登记居住证;继承人身份证明和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财产证书。在被继承人有遗嘱之前,必须提供原件;如果有一个以上法定继承人,财产只转让给其中一人,需要他人书面同意,放弃财产继承。
三、胎儿是否有继承权呢
胎儿是否有继承权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如下: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的,保留的份额归婴儿所有,可以由母亲保管;
2、胎儿出生后不久死亡的,保留份额归婴儿所有,但死亡婴儿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
3、胎儿出生时为死胎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重新分割。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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