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对于证券交易操纵行为的刑罚规定。若犯本罪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则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处以单处罚金;若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单处罚金。同时,如果犯本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若犯本罪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则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处以单处罚金;若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单处罚金。如犯本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背 信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利 益 罪 控 股 股 东 处 罚 规 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根据该罪名的规定,对于犯有该罪行的控股股东,应当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在该罪名中,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和投资者,其行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股价波动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于控股股东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此外,根据该罪名的规定,如果控股股东未能及时纠正其犯罪行为,或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对于控股股东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充分考虑其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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