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船舶发生重大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处理;船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现场勘察、证据的搜集和管理以及事故的技术鉴定,由港航监督机构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以及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中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船舶,由该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只写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等等,主次要责任一般在诉讼时由法官裁量,一般按3:7划分。
三、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分类进行统计
(一)碰撞事故;
(二)搁浅事故;
(三)触礁事故;
(四)触碰事故;
(五)浪损事故;
(六)火灾、爆炸事故;
(七)风灾事故;
(八)自沉事故;
(九)操作性污染事故;
(十)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交通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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