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签订过两三份协议的,还是比较常见的,多份协议内容互相冲突的,更有甚者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后,还会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新的协议,以哪份为准呢?因此对于多份离婚协议之间的效力应当注意分析。
(一)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
我们认为如果这些协议签订的时间都是在离婚登记前的,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对某些事项没有约定的,之前的协议书有约定的,可以以之前的为依据。如果双方在民政处登记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的,认为是对原协议的变更,应当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二)争议内容有处理的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无处理的协议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之前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的具体描述,那对前面这份协议的离婚协议应当说可以争取有效的。
一、离婚协议自己写有效吗
离婚协议书不同于普通的合同,它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夫妻双方在发生争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可以成立的,但一份协议或者说一份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件事情,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协议都可以成立,但未必是合法有效的。
举例来说,张三和李四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张三取得A房屋,房产买卖合同生效,在张三和李四签订合同之时,合同成立了,但必须等到张三取得A房屋,合同方生效,如果张三永远不能取得该房屋,合同永远可以不被执行。
同样的道理,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必须经过夫妻离婚登记后方可生效。如果双方只是签了协议,没有离婚的,协议书成立但是不生效。所以,夫妻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可以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但是这些离婚协议只是成立,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夫妻完成离婚的各项手续,离婚协议才会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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