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预约合同的会构成违约责任,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可依据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也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预约合同构成要件
一是交易主体的特定化,即预约合同所约束的实际权利义务主体必须是将来订立本约的双方当事人。
二是标的物特定化,即双方在预约合同中将待交易的标的物予以明确,使之由种类物转化为特定物,并进而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三是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及价款等合同必要内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便告成立。
四是预约合同中必须包含承诺订立本约的合意,主要指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表示将在一定期限内订立商品房买卖正式合同,这是预约合同成立的关键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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