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用工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时间:2023-06-10 09:22:27 3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问:劳动者给个体餐馆打工受伤能得到工伤赔偿吗?【相关案例】刘某是一名厨师,几年前进城打工至今,先后换了好几家餐馆。后来经朋友介绍,给同乡李老板开的个体餐馆掌勺。上个月因为在烹饪期间不慎,他被飞溅的热油烫伤。治疗了一段时间之后,老板不仅辞退了他,连医药费也不赔。刘某想知道,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是否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自己能不能得到赔偿。

答: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个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样,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用工关系,同样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体工商户一旦在用工中出现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情形的,也可以依法申报工伤。如果这个老板开的个体餐馆没有给刘某缴纳过工伤保险费的话,则刘某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向其提出赔偿要求。【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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