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说,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对于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在劳动法范畴有如下相关的规定。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具体规定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实务中,违反相关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及诉讼程序予以维权。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商业秘密权,除了在上述劳动法制度中予以保护外,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民法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法》中就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责任形态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的承担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多方位的保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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