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吊销债务怎么处理
时间:2023-03-05 09:40:11 1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判令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以清算的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如果股东逾期不进行清算,执行法院可以不经清算而直接执行公司现有财产以及到期债权。

股东拒不清算、恶意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债权人因此无法足额受偿的,股东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公司清算有哪些规定

一、哪些情况下要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进行清算。

1、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困难,股东依法要求解散。

二、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按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清算可以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1、自行清算是指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公司股东自行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

2、强制清算是指当公司不自行清算、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进行清算。

三、清算的程序

第一步依法组成清算组;第二步由清算组查实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步通知债权人,对于已知的债权人要采取定向通知的方式直接通知,对于未知的债权人要采取登报的方式进行公告;第四步制定清算方案并且报股东会审批;最后根据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并注销公司。

四、未及时清算的法律后果

清算是一件非常严肃且容易被忽视的事情,不及时清算可能会给股东带来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不及时清算根据两种不同的情况,股东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股东未及时清算导致部分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股东需要在上述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2、股东未及时清算导致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致无法清算的,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别提醒读者,很多公司因各种原因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照,但是长期不及时清算,股东也不重视,这个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公司没有对外债务就无所谓)。

五、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违法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资产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由此可见,公司不仅要及时清算还要依法清算,依法清算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及时通知债权人,对于特别是对于已知的明确的债权人不能采取登报的方式通知,而必须直接通知,否则不能产生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一旦违法清算被认定,股东要承担赔偿责任不限于出资,可能会远远高于出资。

二、公司清算、注销的内容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三、公司未按规定清算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未按规定组织清算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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